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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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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概述: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成文日期:2020-05-28 00:00:00 公开日期:2020-05-28 09:12:1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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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 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8 09:12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为深入推进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919号)精神,对照锡盟人防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人防办干部职工或其他聘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向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以及行政相对人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1.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2005年)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引用相关条款):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关系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2007)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不服人防部门以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许可;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以及在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在危及人防工程的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审批许可;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及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效能的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施设备的处罚;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对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处罚;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处罚;对拒不缴纳人民防空建设费用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1999)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引用相关条款):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律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人防部门或其干部职工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2010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2005)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
处分;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
降职;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
免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0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信访渠道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20051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5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引用相关条款);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律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律途径,是人防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粮食局及地方各级各级粮食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2007年)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行程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公开的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528

                                                                                               

锡盟人防办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