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廉洁告知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廉洁告知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人员行为,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锡林郭勒盟本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的监督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廉洁告知,是指锡林郭勒盟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检查、验收等工作前,向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告知廉洁纪律要求,在盟国动办网站公开廉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三、锡林郭勒盟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前,应向相关单位公开告知以下廉洁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滥用权力,出现拖拉刁难,态度恶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二)不得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巡查检查、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监督过程中,收受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赠送的各种形式的红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不得参加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组织的宴请、麻将、纸牌等娱乐活动,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从事推销推荐建筑设备、产品、材料和施工队伍等行为,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借为名占用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车辆等财产设备物品;
(六)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隐瞒、包庇工程质量问题;
(七)其他廉洁纪律要求。
四、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在开展工作前认真落实廉洁告知制度要求,盟纪委监委驻盟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盟国动办党委和相关科室将加强对廉洁告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相关问题情况可采取信函、电话方式进行反映,盟国动办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六、相关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盟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廉洁告知工作,对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政建设要求的行为,相关问题线索将按照职责权限提交纪检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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