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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6-26 15:51 点击量:

  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盟国动办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合法、及时、高效、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六条 盟国动办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盟国动办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责任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址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盟国动办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盟国动办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盟国动办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盟国动办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盟国动办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盟国动办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盟国动办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盟国动办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盟国动办予以更正,国动办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盟国动办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盟国动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