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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6-26 15:52 点击量:

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国动办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盟国动办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七条 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举行听证会;

  (三)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四)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时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3.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4.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5.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一条 盟国动办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国动办、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