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锡林郭勒盟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盟国动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锡盟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盟国动办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盟国动办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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