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国动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责任制
锡盟国动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责任制
为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成效,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按照职责相称、责任分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细则。
(二)负责锡林浩特市结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全盟其他旗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三)负责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质量监督。
(四)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施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防化)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六)掌握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承担本单位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质量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落实人防工程开工报监、技术交底、关键部位重点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对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专用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等重点检查;
(四)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
(五)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六)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备与监督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八)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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