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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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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2-11-08 00:00:00 公开日期:2022-11-08 15:45:1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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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 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08 15:45 浏览次数: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制定说明

 

20227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公办〔2022126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裁量基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裁量基准》制定的必要性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1126日修正通过。《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和决定机关等内容亟需进行细化明确,便于基层执法操作执行;同时,《条例》内容亟需与2022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进行衔接完善,确保《条例》精准、规范施行,最大限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裁量基准》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公安厅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程序,制定《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

按照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论证基础上,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采取内外结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向总队各级和民警开展问卷调查、征集意见的同时,通过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开展为期一个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裁量基准》可行性开展风险评估,邀请自治区知名专家学者对裁量基准》进行专家论证,组织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立法顾问、律师以及来自呼伦贝尔、兴安等6个边境盟市的基层公众代表召开《裁量基准》听证会,汇总了调研报告、公众意见建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过公安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提交公安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裁量基准》共三章15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决定机关、遵循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裁量基准,共4条,规定了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接受检查、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擅自在距国界线1公里的地带鸣枪、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第三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名词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裁量基准》制定意义

《裁量基准》聚焦基层执法实际,突出解决了《条例》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的衔接问题,为依法处理涉边违法活动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裁量基准》赋予了公安边境派出所和公安边境检查站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权限,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办理涉边行政案件的积极性,更好、更快、更精准的打击涉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原则,增加了首违不罚等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进一步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裁量基准》对《条例》规定的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接受检查、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擅自在距国界线1公里的地带鸣枪、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等4类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裁量基准,便于执法单位精准规范作出处罚决定,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裁量基准》对《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严格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未规定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和未按规定在国界线附近修筑新的建筑物等2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的有关规定。《裁量基准》出台确保了《条例》精准规范施行,确保了我区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精准规范施行,有利于依法惩治涉边违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口岸边境地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