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回复情况 |
来信主题: | 地下室是否纳入人防面积核算 | 来信时间: | 2018-04-28 |
来信人姓名: | 王海明 | ||
来信内容: | 应建人防面积核算,除地上高层、多层建筑以外,地下室是否也需按比例建设人防工程 | ||
处理情况 | |||
回复单位: | 锡盟人防办 | 回复时间: | 2018-04-28 |
回复内容: | 你好,感谢你对人防工作的支持。 你提出的“地下室是否也需按比例建设人防工程”,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现答复如下: 地上高层、多层应按上述文件的相关条款建设防空地下室;地上高层、多层的地下部分若没有按人防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其地下面积部分也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困难而单独修建人防工程,修建面积应不小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应建人防工程面积部分也应按人防工程标准建设。 若单独建设地下工程,应按比例修建人防工程。修建人防工程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修建多少面积,需结合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请你与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联系,协商人防工程建设事宜。 |